新华网沈阳四月二十九日电(通讯员张眼亮 记者葛素红)辽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两名“法轮功”严重犯罪分子,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判窦振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王洪军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公开审理查明,今年一月五日,犯罪嫌疑人窦振洋、王洪军经过预谋,由窦振洋 打给抚顺市市长公开电话,要求立即释放被审查的参与非法聚集活动的“法轮功”人员,否则“就让抚顺至北京的列车脱轨”。二人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一月十九日二十一时将特制的两个障碍物设置在铁道上。当晚二十一时四十分,吉林至天津的二二二四次旅客列车通过该路段,司机发现障碍物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机车减速后撞压障碍物,造成一些部件毁损,价值六千二百元,中断铁路行车十二分钟。
一月二十一日,窦振洋先后给抚顺城火车站站长室、抚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打电话,以“火车还会出事”相要挟。一月二十三日十九时许,窦、王二人再次将障碍物设置在铁道上。当晚十九时五十三分,一辆重连机车通过该路段,司机发现障碍物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机车减速后撞压障碍物,造成一些部件毁损,价值七万余元。中断铁路行车六十分钟。
此外,去年八月中旬,窦振洋伙同其妻、“法轮功”顽固分子王国英(另案处理),在家中复印“法轮功”非法宣传品,并于同月二十一日纠集其他“法轮功”顽固分子分别在抚顺市散发约数百份。案发后,从窦振洋家里搜出复印机及“法轮功”非法传单九百五十四张。二000年十二月至二00一年一月间,窦振洋在其他“法轮功”顽固分子协助下,多次运输、转移大量“法轮功”非法宣传品及打印机、复印纸等,并多次散发“法轮功”非法宣传品,造成恶劣影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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