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正在深入开展。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限令有杀人、抢劫、贩枪、贩毒、强奸、爆炸、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投案自首, 坦白交待所犯罪行。
二、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如实坦白交待罪行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予追究,罪行严重该判死刑的,可以不判死刑。
凡就近向所在单位基层保卫组织投案的;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自己随后到案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在家属、亲友规劝陪同下投案的,包括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属而后投案的,均视为自首。
三、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又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而有立功表现的,视立功的大小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所的在押、在教人员,应积极坦白交待、检举揭发。凡坦白交待或检举揭发有功者,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减刑、减教。
四、对限期内拒不交待罪行,被他人检举揭发的,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毁灭罪证等活动的,或阻挠他人坦白检举,或威胁、报复检举人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对包庇、窝藏犯罪分子和窝藏罪证、赃物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六、外来人员中有犯罪行为的,也应在限期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拒不交待的,一经查获,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七、全区各族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坚决同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治安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揭发检举各种违法犯罪线索,动员、规劝犯罪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犯罪线索,规劝、动员犯罪人投案自首,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八、我们正告一切刑事犯罪分子:只有投案自首,主动交待罪行,才是惟一的出路;负隅顽抗,拒不自首坦白或顶风作案继续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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