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21日电(记者喻流章) 在今天张君犯罪集团案的一审宣判中,法庭对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分别予以采纳或不予采纳。
秦直璧:关于其在武汉广场劫案和重庆朝天门劫案中,事先并不知情的自辩,辩护人关于其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全泓燕:关于其故意杀人是受张君胁迫的自辩及辩护人意见,均不予采纳。
严 敏:辩护人关于其是受胁迫且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莫金英:辩护人关于对公诉人指控其买卖枪支弹药造成后果证据不足,且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朱家武:关于非法买卖枪支证据不足的自辩和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陈世星:辩护人关于其在非法买卖枪支过程中起介绍作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此,酌情从宽处罚。
纳 波:辩护人关于其是介绍买卖枪支且情节不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王 俊:辩护人关于其在非法买卖枪支中起介绍作用的意见,不予采纳。
杨明燕:关于其在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和武汉广场劫案后销毁作案工具时并不知是作案工具的自辩及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对其非法运输枪支弹药造成后果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杨明军:辩护人关于对其非法专场弹药罪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盗窃弹药数量巨大,鉴于张君等人未将其用于作案,可酌情从宽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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