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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公审法庭控辩双方“较劲”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6日12:27 南方网

  ●“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这样的提问方式具有诱导性。”

  ●“审判长,辩护律师提出的这种要求公诉人认为没有必要。”

  ●“审判长,公诉人提出的这项证据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件,应不予认定。”

  这样的话语在两天的庭审中经常可以听到。记者两天庭审的感觉是,这次常德公审进行了精心准备,7位公诉人带来了厚厚的四摞起诉材料和证据,而12位辩护律师则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每次犯罪行为中的所作所为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较劲”的程度超过了记者的预料。

  法庭在调查王雨是否参与武广劫案的时候,法庭上出现了这样的对话。

  检察官:“没说什么,那是什么意思?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检察官:“也就是说你默认了?”

  王雨的律师:“审判长,反对。刚才公诉人自己用了肯定的方式,用了默认这个词,这种问话方式具有诱导的成分。”

  审判长:“被告人对于公诉人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请公诉人继续提问。”

  “反对”的声音这两天在庭审过程中不时被控辩双方引用。有时候,检察官的话还没有讲完,律师就提出异议,一位检察官甚至对律师用了“稍安毋躁”四个字。除了在问话的方式上提出异议外,律师还就证据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比如,对单位出具的证明,律师就提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证言必须是自然人提出;再比如,控方提出的张君被公安询问的笔录作为常德几个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几个细心的律师都提出证据有效性的问题,因为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这份检察机关出示的笔录既没有讯问机关的名字,也没有讯问人员的签名,他们认为这份笔录不合规定,不能作为证据。

  主审的法官都是常德中院刑庭的庭长、副庭长,庭审的节奏把握得比较好,而且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不同意见都能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裁定。想辩方提出要求法医出庭作证说明一份死亡鉴定书的意思时,就被控方反对,法官采纳了控方的意见,认为没有必要。而律师提出张君的一份口供因为手续不完备,法律效力有问题时,法官也予以认定。不过,律师在庭审中对为其辩护的被告人用了一些明显有贬义的词,比如“你分得了多少赃款”“你们在逃窜过程中”等等,而控方的一位检察官因为被告人不愿多说某些问题,甚至激动地对被告人陈世清说:“我们将在后面用证据彻底揭开你的画皮。”这些词语对于还没有最终定罪的庭审来讲有失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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