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军用侦察机撞毁我军用飞机,非法闯入我领空并在我领土降落后,美国政府和军方官员不但对我严正要求置之不理,反而百般狡辩,提出无理要求。美国的霸权主义行径激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慨,也受到国际舆论的普遍谴责。
一、美国军用侦察机在我专属经济区上空对我进行抵近军事侦察活动,超越了国际法关于“飞越自由”的范围
美方诡称,撞机发生在国际空域,美机是在这个空域执行“例行侦察任务”,享有“飞越自由”。
美国军用侦察机是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进行军事侦察活动时撞毁我军机的。稍有国际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专属经济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争取正当权益长期斗争的重要成果。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又非公海,已自成一类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区域。该公约第55条专门规定专属经济区受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第86条明确将专属经济区排除在公海之外,正是考虑到专属经济区这种特定的法律地位。该公约第58条在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飞越自由的同时,又明确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这表明,一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一是要尊重和顾及沿海国的权利,这种权利当然包括沿海国本国飞机的飞越自由权,对该区域内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相关的管辖权,也包括维护本国安全利益的权利。二是要遵守沿海国依据国际法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为了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有权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规章,限制他国航空器在该区域上空的飞越自由,以维护该区域的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保护本国的合法权益。我国1998年6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由此可见,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外国航空器,包括军用航空器,平时在我专属经济区享有飞越自由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尊重和顾及我国权利、遵守我国法律的义务。如果没有忠实地履行这个义务,就是滥用和违反了“飞越自由”的原则,我国理当有权采取必要措施。
美国多年来不断对我东南沿海实施军事侦察,军用飞机屡屡出没在我国沿海上空,甚至越过我领海线进行侦察飞行,这次撞毁我军用飞机的就是装备有尖端电子侦察设备、配备有军事情报侦搜专业人员的美军侦察机。美国不顾我国政府的一再严正交涉,频繁对我沿海实施军事侦察活动,决不是出于良好的和平目的,而是带有明显的敌意性质,对我国的安全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完全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飞越自由”的范畴,违反了“飞越自由”的原则。美方辩称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飞越自由”,但它又是如何对待别国航空器在美国沿海上空的飞越自由呢?早在1950年,为了其本国国防安全,美国在其领空之外设置了所谓“防空识别区”,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分别延伸几百海里,要求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进入“防空识别区”前,必须通报航空器的类型和目的地,以便识别、定位和管制。可见在美国人眼里,它可以在他国专属经济区滥用“飞越自由”进行危害别国安全的军事侦察,而他国在美国沿海上空则必须受它“识别”的限制。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就是美国的“法理”。
二、美国军用侦察机撞毁我军机,严重违反了有关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和中美两国间达成的有关避免海上危险军事行动的共识
我军用飞机对进入我国沿海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军事侦察活动的美军用侦察机实施跟踪监视,是根据国际法和中国法律对我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保卫国防安全的正当、合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6条也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美国军用侦察机撞毁我军机的行为,既违反了有关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也违反了去年5月中美两国国防部达成的有关避免海上危险军事行动的共识。这个共识确认,虽然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军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但尊重和遵守公约的有关规则和基本要求,有助于确保双方在国际空域飞行的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当双方军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相遇时,双方应当遵守现行国际法和国际习惯,应适当顾及对方的航行安全,以防止危险接近、避免相撞。同时双方还认为,双方军用航空器在海上飞行期间相遇时,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其人员生命因非不可抗力的情况而受到伤亡和损害,避免人为因素导致意外。然而,美方军机却完全没有尊重这个共识,也没有遵守国际公约规定的空中飞行规则。美机明知我方军机在其左侧400米处同向平行飞行,却突然大动作向我机方向转向,造成我机被撞毁、飞行员失踪的严重后果。美机的行为违反了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破坏了中美之间达成的有关共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三、美国军用侦察机未经申请和许可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在中国境内,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
为了给美国政府提出的“立即归还飞机和机组成员的无理要求寻找依据,美国的一些学者鼓噪:“中国没有合法的权利扣留被迫降落在海南岛的美国侦察机的机组人员,也无权进入这架飞机”。
众所周知,各国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这一主权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所谓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即意味着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在这个原则基础上,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规定:“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该公约对国家航空器的解释为,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美国军用侦察机系美国国家航空器,在未经中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在中国机场,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同时,美国军用侦察机擅闯我领空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2条规定:“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美军用侦察机从撞毁中国军机至进入中国领海上空并在中国机场降落的整个过程中,从未向中方发出进入或降落的请求。事实表明,碰撞事件发生后,美国军用侦察机的通讯系统仍正常运转,从碰撞至降落时间长达26分钟,在此期间美国军机有充分的时间、也有技术条件向中方提出入境降落的请求,但美国军机没有这样做。美机擅自闯入中国领空,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对中国国家安全利益构成了威胁,中方完全有理由提出正当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就连美国有的法律专家也认为:“所谓侦察机犹如美国主权领土的提法毫无依据。中国有权展开调查。”
美国军用侦察机在我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军事侦察活动,撞毁我正常执行监视任务的军用飞机,并侵犯中国领空和领土主权,是一起严重违反国际法的事件。中国有权对整个事件,包括美军机责任人和美军机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根据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美国政府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向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作出解释和道歉,并立即停止在中国沿海的一切军事侦察活动。在中国政府对这一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后,美国政府应对中方予以赔偿。(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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