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2日讯 (通讯员李彦生记者刘成群)今天上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法轮功”分子刘彦如、张海花因从事邪教活动致人死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刘彦如、张海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被告人阎小丑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
刘彦如和张海花是涉县人,二人为夫妻关系;阎小丑是被害人张计心的丈夫。1999年2月底,刘彦如和张海花向本村农民张计心传授“法轮功”。约三、四天后,张计心就因为练功而神志错乱。同年3月3日下午,刘彦如和张海花来到张计心家中用“法轮功”为其治病。从15时开始到19时许,二人一直轮流向张计心背诵李洪志撰写的《转法轮》一书。因“治疗”没有效果,张计心连喊带叫、冲人吐唾沫,二人就用旧枕巾、小孩衣服等物捂住张计心的嘴,后来又长时间用枕巾、衣服包住她的面部。在此过程中,阎小丑始终在一边抓着妻子的肩膀和胳膊,不让她乱动。结果,张计心窒息死亡。
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彦如、阎小丑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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