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就很多人关心的为何用劳动教养方式对部分“法轮功”痴迷者进行教育、转化问题,北京市劳动教养局局长周凯东作出解释——
劳动教养制度创设于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1月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使该项制度逐渐成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治安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场所收容教育的人员中,没有因为习练、痴迷“法轮功”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但在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中,确有一些人曾经习练、痴迷“法轮功”。这些人员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符合劳动教养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而被决定劳动教养。
(《人民日报》 200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