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视频:法学专家韩玉胜谈“刘涌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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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4:09 央视《法治在线》 | ||
(收看说明:请根据您现有的网络情况选择收看宽带或者窄带视频,本站视频建议使用Media Player7.1或以上版本播放器,点击下载,如果您无法连接上服务器,请重新点击视频链接并等待。)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下是央视《法治在线》节目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玉胜的采访实录: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是最后判处刘涌死刑,判处死刑的依据是什么? 韩玉胜:刘涌他犯的不是一个罪,而是在我们《刑法》中称为数罪,犯了多种罪。多种罪当中其中有两个罪会涉及死刑问题,一个是故意杀人的这种案子,故意杀人咱们都知道,杀人案件最高刑是死刑,另外一个就是因为致人重伤导致残疾,这种情况在《刑法》当中规定也有死刑。 主持人:这两个罪名规定都是有死刑的。 韩玉胜:对。 主持人:我们回顾一下刘涌这个案件,它是经过了一审二审,在我们印象中,二审一般等于这个案子已经了解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件,这次再审再次开庭的依据是什么呢? 韩玉胜: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有可能在三种情况下发生,一个就是当时人他的法庭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如果提出申诉,申诉本身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如果申诉确实有理由,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二种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了这种抗诉,他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三种就是法院自己,最高法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主持人:这次刘涌被判处死刑,这个判决结果出来之后,他还能不能再继续上诉,再审再进行审判? 韩玉胜:按照我们国家整个的审判刑事案件的程序来看,他一个刑事案件的判决生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判决生效。 主持人:就是一审就可以结案了。 韩玉胜:对,第二种情况就是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这时候就应该进入到二审。二审的判决裁定做出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就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主持人:我们比较多见的就是二审结案。 韩玉胜:对,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第三种就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一审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所以刘涌不可能再上诉了。 主持人:就是一锤定音了,就是最后的判决。 韩玉胜:对。 主持人:这次各大媒体,我记得在刘涌再审开庭的那一天,在报道当中都用到了一个词,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案,这个提审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韩玉胜:我想提审我们从这个提审这两个字看来,提审是上对下,因为这个案件的一审是由中级法院做出的,二审的判决是由高级法院做出的,最高法院它是国家最高的一个审判机关,它对于下级各级的审判机关的案件,都是提审提上来再审。 主持人:经过公诉机关的调查,刘涌涉嫌的最早犯罪事实是在1989年,而在2000年7月被拘留。我们下面通过一个短片再来回顾一下刘涌案的始末。 声明:CCTV《法治在线》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