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多”与“少”的辩证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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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7:52 新华网 | ||
继6月22日卫生部通报了全国各地的乙脑、伤寒等六大疾病疫情后,昨天,卫生部又公布了今年上半年全国重点传染病疫情。与以往每年只公布一次重大传染病疫情相比,卫生部如此频繁地公开发布疫情,可以看成是抗非典期间每天定时公布疫情这一“非常举措”的继续。 据报道,卫生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连续两次公布重大传染病疫情,引起了一些人 以前一年一度地公布重大传染病疫情,尽管从数字上看形势不容乐观,但一般不会在公众中形成强大的冲击力,因而显得比较“稳妥”。现在隔三差五就公布一次疫情,一开始也许会让人产生疫情“越来越多”的直观感受。殊不知现在之所以感觉“多”,正是因为以前觉得“少”,而以前的“少”并非疫情的真实状况,不过是因为疫情公布不及时,或者公布的数字不够准确。可见现在的“多”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以前为什么“少”———为什么没有把“多”的真实情况告诉公众。事实一再证明,让老百姓知晓真相,只会有利于他们更加积极有效地配合政府的行为;他们并不会为现在知道得“多”感到极度恐慌,反倒可能为以前知道得太“少”感到万分后怕。 对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及时地、客观地公布疫情,不但体现了诚信的原则,显示了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而且也充分表明政府对民众的自我组织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寄予了相当的信任与尊重。相反,政府如果把老百姓视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和群氓,担心让他们知道了太多“不该知道”的东西,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甚至导致局面不可收拾,那么就会无限制地采取信息管制措施,要不要公布疫情,如果要公布,什么时候公布,公布到什么程度,无不由政府严格控制。这种做法在传统社会里或许不无道理,但在当今信息时代、公民权利时代已经严重落伍。今后的趋势是,披露公共信息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少数涉及商业秘密、军事机密或国家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开则是特例。 当公共信息披露机制逐步完善起来,各种疫情、灾情、事故、大案要案等公诸于众之后,就更不会出现什么“可怕”的局面了。(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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