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规定:故意传播传染病最高可罚两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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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4:02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6月27日电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日前出台,《规定》中明确指出,传染病人故意传播传染病,将被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主管人员,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类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省在前一阶段出现的公共卫生预防、防控体系薄弱,应急反应能力不强,信息发布混乱等问题而制定的。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已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来源:华商晨报)(来源:新华网辽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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