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餐饮娱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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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9:52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频道6月20日电 为防止饮用水源受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重庆市环保部门起草了《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禁止在水源附近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目前,该草案已进入专家论证阶段。 据悉,办法中“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集中式供水水厂水源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而划定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江河湖库水域、陆域。 草案中,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清洗船舶、车辆,使用炸药或有毒物质捕杀水生生物。违者除整改外,还将处以5000—3万元罚款。 地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项目,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和娱乐设施,设置存放有毒物品的仓库、货栈。违者除整改外,处5000—5万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的,加两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排污费,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除以上内容,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生活污水,处2万元罚款;排放工业污水,处2万—20万元罚款。禁止堆存工业废渣、城镇垃圾以及危险固体废弃物,违者处5000—20万元罚款;禁止游泳、赛艇、划船等活动,违者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3万元罚款。 据悉,重庆市环保局正组织专家对草案进行论证,近日将提交市政府。(来源:新华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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