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禁食野生动物 食者罚1000加工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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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4:4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深圳6月19日电(记者李桂茹)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草案)》,提交给正在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食用野生动物者处以1000元罚款,对加工、出售禁食野生动物者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了解,国家现行立法保护野生动物,主要限于保护野生动物,而没有明确对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限制。深圳此次立法,重点对食用者的食用行为和餐饮业经营者的加工 部分物种不在禁食之列。考虑到个别野生动物物种,如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梅花鹿、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田鸡)、鲟龙鱼以及“三有”保护动物鳖(水鱼)等的人工驯养繁殖技术已经成熟,能够大量饲养,并且已被广泛食用。为保护从事上述物种饲养经营的产业并适当兼顾长期形成的饮食文化,《草案》在严格设定认定和检疫条件的前提下,对禁食野生动物作出了除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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