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村)非典排查和监测操作规程在全国推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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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5:2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15日电 “非典”疫情发生后,辽宁省民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负责全省社区和村预防排查监测工作。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他们总结经验,制定了《社区(村)“非典”排查和监测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明确了排查对象、排查内容、排查方法、监测及报告的具体程序。 据中国民政部官方网站消息,民政部日前召开全国民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向全国民政系统推广了这一经验。 附:社区(村)“非典”排查和监测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社区(村)“非典”排查和监测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排查 (一)排查目的 详细掌握从疫情流行地区返回人员(以下简称“外归人员”)、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和在疫情流行地区未返回的人员(以下简称“在外人员”)以及本地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动态,及早发现疫情,截断传染源,控制疫情传播蔓延。 (二)排查对象(4方面、19种人) 1、外归人员 (1)返回的外出务工人员 (2)返回的学生 (3)返回的就医人员 (4)返回的公出人员 (5)返回的商务活动人员 (6)返回的探亲访友人员 (7)返回的旅游人员 (8)返回的其他人员 (9)虽未到过疫情流行地区,但与“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共同乘坐一个班次交通工具的人员 (10)返乡途中在疫情流行地区逗留或经过疫情流行地区的其他人员 2、外来人员 (11)来探亲访友的人员 (12)来我省商务、公务、旅游进住社区(村)的人员 (13)来我省途中与“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共同乘坐一个班次交通工具的人员 (14)来我省途中在疫情流行地区逗留或路过的人员 (15)来我省从事其他活动进住社区(村)的人员 3、在外人员 (16)外出务工人员 (17)外出就学人员 (18)其他外出人员 4、本地有疑似“非典”症状人员 (三)排查内容(10清楚) 1、返回或到来的时间清楚 2、返回地或来源地清楚 3、乘坐的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班次或车次)清楚 4、途中逗留地点和逗留时间清楚 5、外来人员到社区(村)的目的清楚 6、是否与“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共同乘坐一个班次交通工具清楚 7、被排查对象身体状况和是否有健康证明清楚 8、被排查对象采取了哪些预防措施清楚 9、被排查对象自然情况清楚 10、联系方式清楚 (四)排查方法 1、入户普查 (1)社区(村)干部组织社区(村)自愿者组成若干个排查小组,每个小组应不少于2人,分片包干,进行挨家挨户反复排查。 (2)排查人员应采取自我保护措施,佩带口罩等防护用品。 (3)排查应采取门口问询的方式,一般不进入居(村)民室内。 2、居(村)民报告 (1)社区(村)应张贴通告(告示),公布公开电话,宣传发动居(村)民,自己家中或发现其他家庭有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人员立即向社区(村)报告。 (2)对居(村)民提供的线索,社区(村)要立即组织人员按上述要求进行核实。 3、巡查 社区(村)组织自愿者组成巡逻队,对到社区(村)的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询问、排查,发现情况向社区(村)报告。社区(村)要组织人员进行跟踪核实。 4、社区(村)对每天从各方面排查出的情况进行汇总,对“三外”(外归、外来、在外)和本社区(村)有疑似“非典”症状人员分类登记造册。 二、监测 1、督促外归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采取预防措施。 2、对外来人员,社区(村)要劝其按当地政府规定就地采取预防措施;本人要求返回,经有关部门检查没有发现发病体征的,要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由社区(村)登记备案后,可以返回。 3、对在外人员要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劝其就地预防,不要返回。对外地准备进入本地人员劝其暂不来访。 4、建立医学观察人员联系制度,由社区(村)工作者、自愿者包人,每日早晚电话联系两次(没有电话的要上门询问)。 5、监测要做到“四勤”、“三问” “四勤”即:勤问、勤访、勤测、勤报。 “三问”即:(1)当日体温状况;(2)当日活动情况;(3)是否与新闻媒介当天公告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同乘过交通工具或有过接触。 6、解除预防措施。对采取预防措施期限已满,没有症状和体征的,要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解除观察,社区(村)要从登记册中排除。 三、报告 1、上报排查结果。社区(村)每天上报当日排查结果。当日排查累计结果=上日排查累计结果+当日外归人员+当日外来人员–当日解除预防措施人员–当日离开的外来人员。分项统计按当地规定口径上报。 2、上报疫情。社区(村)发现医学观察人员(或其家庭人员)有“非典”症状的,要立即向街道(乡、镇)报告。 3、上报监测情况。对拒绝采取规定预防措施的“三外”人员,社区(村)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4、上报工作动态。社区(村)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实施 社区(村)排查、监测工作由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对街道乡镇负责。对排查和监测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据《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组工作指导意见》(辽防组办发[2003]12号)规定的职责对社区(村)排查监测工作实施指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本“操作规程”与各级党委、政府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各级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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