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非典”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将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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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1: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李术峰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4日联合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这个名为“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5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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