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非典滋事者纷纷落网 四类非典犯罪将受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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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1:37 北京娱乐信报 | ||||
抢劫千元现金倒卖废弃手套强闯消毒关卡 信报讯(记者闫峥通讯员张光华)昨天,北京市公安局宣布,北京警方又抓获一批借“非典”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人员。 5月7日21时许,在朝阳区东风乡兆元加油站北侧,两名骑自行车男子抢夺一女子提包 5月9日10时许,海淀公安分局接北太平庄工商所报案称,在北太平庄农贸市场新厅351号有人非法经营伪劣“非典”防护用品。经查,351号摊主田传文多次非法经营医用一次性手套。5月初他从广州购置了10万余副使用过的废弃手套进行销售,牟取暴利,先后销售出38000副。 近日,出租汽车司机金正德驾驶红色夏利车由怀柔方向驶进统军庄路口“非典”消毒卡点,不接受检查,欲强行闯过。在民警劝告他时被殴打,造成70余辆进城车辆在此滞留。现金正德已被密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四类非典犯罪将受严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表示,针对“非典”时期可能出现的四类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王明表示,与“非典”相关的犯罪活动大致可分为四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他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与“非典”相关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的处罚规定逐项作了说明。 一是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犯罪活动。其中包括:利用“非典”疫情,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等。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都有处罚规定。如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这类商品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都并处罚金。 二是破坏“非典”防治工作的犯罪活动。包括:1、利用“非典”疫情制造或传播虚假、恐怖消息;投放虚假、危险物品,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制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2、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或阻碍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非典”强制措施的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3、实施引起“非典”传播或者造成严重传播危险的,从事运输、处理、保藏、携带利用“非典”病种、菌种、毒种,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4、采取逃避、蒙混、公然抗拒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医学检查和必要卫生处理的犯罪行为。5、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是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非典”传播的渎职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国家公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非典”疫情传播、流行或造成此种危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是借“非典”之机,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利用群众的恐慌心理进行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公民财产、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据新华社5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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