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将严惩 与“非典”相关的四类犯罪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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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15:0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京华 牛爱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表示,针对“非典”时期可能出现的四类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王明解释说,刑法是“保护法”,它对违犯其他法律、包括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保护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严重违反、破坏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处罚。 王明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与“非典”相关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的处罚规定逐项作了说明。 王明介绍,与“非典”相关的犯罪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犯罪活动。其中包括:利用“非典”疫情,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生产、销售假、劣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消毒液、隔离服等。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比如,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这类商品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都并处罚金。 这类犯罪还包括利用“非典”疫情进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刑法第336条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刑罚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破坏“非典”防治工作的犯罪活动。包括:1、利用“非典”疫情制造或传播虚假、恐怖消息;投放虚假、危险物品,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制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2、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或阻碍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非典”强制措施的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如拒绝或阻碍实施“非典”隔离等。3、实施引起“非典”传播或者造成严重传播危险的,包括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从事运输、处理、保藏、携带利用“非典”病种、菌种、毒种,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4、采取逃避、蒙混、公然抗拒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医学检查和必要卫生处理的犯罪行为。5、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是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非典”传播的渎职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国家公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非典”疫情传播、流行或造成此种危险,情节严重的,刑法第409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是借“非典”之机,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利用群众的恐慌心理进行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公民财产、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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