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规范和加强接收“非典”社会捐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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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14:58 千龙新闻网 | ||||
千龙新闻网讯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近日向各地联合下发了《关于接收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接受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 一要规范捐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捐赠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社会捐赠情况的汇总和发布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对于接收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民政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含地方分会)、中华慈善总会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核发的接受社会捐赠票据。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及地方慈善总会(协会)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制、核发的接受社会捐赠票据。 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接受社会捐赠款物。此次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地方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地方慈善总会(协会)也可以接受,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对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已接受的捐赠款物,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应尽快与之办理移交手续。民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社会捐赠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于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对于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公安、司法等部门通报,予以坚决打击。 四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管理使用捐赠款物。此次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筹安排的原则分配使用。对于捐赠者明确捐赠地区和用途的定向捐赠款物,要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及时拨付使用。对于非定向捐赠款物,要根据疫情程度、地方财政状况及非典型肺炎救治定点医院(含支援医院)收治患者人数等情况制定分配使用方案。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接受的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城乡困难群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接受的非定向捐赠物资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 五要及时下拨社会捐赠款物。各级民政、卫生部门接受的定向捐赠款物要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直接拨付给受益地区和单位;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要在3日内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同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方案并审核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上缴部门拨付资金,由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受益对象;大宗非定向捐赠物资接受一笔下拨一笔。 六要将此次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收支按“定向捐赠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单独设置明细账,分账核算。 七要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公示及向捐赠者反馈等工作。小额捐赠款物可以集中一批定期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大额捐赠款物接收一笔公布一笔,使用一笔公示一笔,做到每一笔捐赠款物无论数额大小都要向社会公布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八要加强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审计工作。捐赠工作结束后,民政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自觉接受审计署的专项审计。地方民政、财政、红十字会及地方慈善总会(协会)也要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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