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答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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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19:3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12日就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出台有什么意义,尤其在当前抗击“非典”之际,具有什么现实的指导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将促使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 条例在当前抗击“非典”之际出台,为严格依法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一切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目前只有散发或者未发生“非典”病例的地区,作好预防和预警准备提供法律依据和工作思路。使得全国防治“非典”的工作有序地进行,彻底切断疫病传播和扩散的途径,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记者:一般行政法规立法均需要较长时间的调研和论证。这一条例出台前后时间不长。能否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经过? 负责人:4月14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提出抓紧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之后,我们会同卫生部立即抽调人员,共同组织起草小组,经过日夜奋战,草拟了条例的初稿,于4月20日邀请桑国卫、高守一、洪涛三位院士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的十几位医学专家、学者,对条例初稿进行研究、论证。会后,根据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即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等15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委法制局征求意见;同时邀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和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证。根据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补充、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经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常务会议的精神,我们会同卫生部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报请温家宝总理审批同意并签署后公布施行。 这个条例之所以能在较快的时间内出台,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有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个条例的一些内容就是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前一段“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是,有实践基础。条例的许多内容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一系列坚决、果断、有效的政策措施条文化、规范化。 三是,国务院领导的亲自指导。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随时就有关问题向国务院有关领导请示报告,领导都及时给我们以明确指导,保证了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集思广益。我们邀请了多位公共卫生专家参与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征求了国务院15个部门和军委法制局的意见,召开了两次专家论证会,并邀请20多位专家、学者对草案进行论证、修改、把关。可以说,这个条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五是,起草小组全体同志的日夜奋战,勤奋工作。 记者:当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还存在一些什么问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关键是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能力,条例如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 负责人: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公共卫生体系,拥有一批预防、医疗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队伍,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基础。但是,从前一段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统计不准确,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措施: 一是,为了强化处理突发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是,针对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突发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确立了多渠道的、快捷的、纵横协调的信息报告制度,特别是强化了省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责任,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还明确了各级政府之间、上下级卫生部门之间的信息报告时限。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三是,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反映出的应急储备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是,为了及时、有序地处理突发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针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与通报、突发事件的分级,以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和应急储备等主要内容。此外,还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五是,为了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切实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等工作;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封锁疫区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等。 六是,为了使专业技术机构和基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有章可循,条例规定,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七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救治传染病病人,防止相互推诿和交叉感染,切断传染源,条例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治疗、病人转送等行为,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对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突发事件所致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记者:条例规定了什么样的责任追究制度? 负责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具有相当的艰巨性、复杂性,要保证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合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关键之一: 一是,强化了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上级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干涉的;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以及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有关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以及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有关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发生的个别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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