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税收优惠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非典难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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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23:33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5月9日电(记者黄玫)广东地税部门9日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帮助交通、旅游、娱乐等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行业渡过难关。 受非典型肺炎的影响,广东的交通、旅游、旅店、娱乐、饮食等行业出现增长速度下滑和减收的情况。一季度,旅游业(门票部分)营业税收收入为1776万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娱乐业营业税收收入为13897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3.2%,减收2115万元。 广东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以下内容:自2003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府指定的捐赠管理机构向非典型肺炎防治方面的捐赠支出,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3年4月1日起,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经当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可以酌情减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和社保部门共同审批;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企业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缴纳滞纳金。 广东省地税局局长吴升文说,如果疫情持续至8月,初步估计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将相应减少9亿元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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