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捐赠防非典药品和设备须通过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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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10: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张晓松) 社会捐赠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要通过查验,所有捐赠产品上必须加贴“捐赠品已查验”标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确保大量捐赠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的《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暂行规定》,捐赠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 另外,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加贴“捐赠品已查验”的标签,方可分发。标签统一规定格式,长8厘米、高3.6厘米,椭圆形,绿底白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凡捐赠产品有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的处罚上限从重从快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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