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物价部门出台“哄抬价格”界定政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0:26 人民网 | ||||
人民网银川5月7日电 记者周志忠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5月6日颁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界定在我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通知》,就宁夏在“非典”突发时期“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与具体提价和涨价的幅度作了详细的政策界定。 何为“哄抬物价”?宁夏物价部门对此的规定是:经营者中“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提高价格”、“生产成本或进货没有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提高价格”、“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提高价格”。该政策同时将销售价格的涨价幅度超过25%或高于同商品价格25%和囤积居奇、导致当地商品供不应求、造成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超过20%的行为列入“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并将带头涨价、造谣惑众者列为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重点。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08日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