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维护防非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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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5日13:07 河北日报 | ||||
为维护防治非典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网络等通讯工具和其他方式编造、传播非典疫情谣言和恐怖信息,扰乱 二、严禁借防治非典之机非法生产、销售药品、食品和医疗器械;严禁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严禁干扰、破坏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检验和隔离疫情严重场所等切断非典传播途径的工作。 四、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关卡,阻断交通(铁路、公路、水路)。 五、严禁借机煽动群众,蛊惑人心,聚众闹事,制造事端,冲击党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严厉打击打砸抢烧行为。 六、严禁借防治非典之机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邪教破坏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特此通告 河北省公安厅 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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