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发布紧急通知:车辆消毒不许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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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4日15:37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连日来接到举报,反映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过往车辆进行强制消毒,并收取“消毒费”。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乱收费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群众举报来自内蒙古、陕西、河南、湖南、天津等地,举报案件已由当地价格主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同时公布了一批各地查处乱收“消毒费”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卫生院在107国道入口处设立消毒点,擅自对每辆车收取5元至10元的“消毒费”,共收取1510元。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途经车辆每车收取“消毒费”5元,被处罚款10万元,有关责任人已经受到行政处分;陕西省延安市疾病控制中心向入境车辆擅自收取小车5元、大车10元的“消毒费”,被处罚款10万元。此外,山西省太原市晋祠镇晋祠村村委会擅自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消毒,并按小车10元、大车20元收取“消毒费”;河南省沁阳市卫生防疫站在常平路收费站对过往大车收取每辆5元的“消毒费”;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前侯尚村在道路上擅自设卡对过往车辆收取1元至10元不等的“消毒费”。这些行为均已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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