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不愿隔离、登机不愿填表小心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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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8日16: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谢孝国、通讯员李加贝报道:坐飞机申报健康,这是否“侵犯隐私”?与非典患者有接触,就要隔离检查,这是否“限制自由”?……卫生部日前下发《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意味着以上种种非典疑问,都有法律答案。 非典不属甲类传染病 据悉,1989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原来所列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中,并没有非典。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的贺树奎律师分析,此次将非典列入,表明非典的防治将依据《防治法》管理。 卫生部《通知》对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从这个角度看,《通知》是将非典作为乙类传染病最严重的一类。 官员“抗非”失职要判刑 出现非典疫情后,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负何责?律师分析,《防治法》第22、23条明确规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防治法》第39条规定,政府有关主管人员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 律师说,新《刑法》第409条进一步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主要是针对卫生行政部门,而对政府一层的规定,可适用《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生接病例限时报告 一线医疗保健人员,在疫情防治中最为关键。在《防治法》的“实施办法”第34条中,将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列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更限定疫情报告时限,如乙类传染病城镇为6-12小时。“实施办法”第71条还规定,如果医疗单位的负责人不报、漏报、迟报,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期,医疗卫生人员可否“明哲保身”?律师指出,“实施办法”的第70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拒绝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决定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至于刑事处分,新《刑法》第330条规定:因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疑似病人须服从检疫 在《防治法》第24条中,甲类传染病人和乙类中的艾滋病人、肺炭疽病人,须隔离治疗。律师们说,从目前国家对非典采取的措施看,显然也将非典列入隔离传染病,因此这类病人就不能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否则将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 对于疑似病人,按规定甲类传染病者要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而非典属乙类,但又属于乙类中较为严重者,律师们分析,目前做法似乎是按甲类隔离观察。而对曾经接触非典患者的,按“实施办法”第48条对乙类较严重传染病的规定,这类人士必须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现在一些地方要寻找与患者同一飞机或火车的旅客,或与患者同住一幢楼的居民要采取防治措施,都是基于这一规定。 坐飞机不填表属违法 昨日,有飞机乘客来电询问:机场部门有没有权力要求乘客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此,律师们认为,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6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作及其承运的物质进行查验,填写健康表就是其中的措施之一,不光机场,铁路、公路、口岸等公共交通设施,公民也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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