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患者请主动配合治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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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7日13:40 南方都市报 | |||
其实,“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应该消除任何心理上的顾虑和担心,不管出现何种情况,只要相信科学,依靠政府,我们就一定能够控制疫情,战胜“非典”。在关键时候,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都拨出专款用于抗击“非典”,并承诺对经济困难人员实行免费治疗,病人完全可以放心地配合医疗机构,团结一心,共同战胜“非典”病魔。 近日,惊闻山西太原一个有“非典”接触史的发烧病人擅自出走,笔者不禁为这个病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已经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领导和协调,使抗击“非典”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胜利。但也应该看到,各地对“非典”的重视程度和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力度还不平衡,组织工作还有很大漏洞,给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与此同时,一些已确诊的“非典”患者和未确诊的疑似病人对“非典”这种传染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隔离治疗等控制措施还不理解,特别是对自己在预防“非典”传播、控制疫情蔓延方面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还很不明确,因此,出现了一些极不负责任的做法,给社会造成了潜在的危险。 为此,笔者要郑重提醒个别“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你应该主动配合相关治疗。 第一,非典型性肺炎已经列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应当及时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这意味着对“非典”这种严重的传染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非典”的防治和监控,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法定义务。违法不履行义务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由于“非典”所具有的极强的传染性,“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拒绝隔离和治疗,已不再是病人个人的事情,不再仅危害病人自身的生命和健康,而足以危害社会和公众身体健康,“非典”病人的拒绝隔离和治疗,使他成为危害公众健康的疾病传染源。因此,从遵守社会公德和维护公众安全的角度看,病人也负有防止传播的义务。 即使从民法上讲,公民的任何处分私权利(包括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公民权利处分的一个法律界限。 如果上升到宪法层次,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公民行使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一个最根本的标准和界限,任何人都不得超越。 其实,“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应该消除何种心理上的顾虑和担心,不管出现何种情况,只要相信科学,依靠政府,我们一定能够控制疫情,战胜“非典”。在关键时候,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都拨出专款用于抗击“非典”,并承诺对经济困难人员实行免费治疗,病人完全可以放心地配合医疗机构,团结一心,共同战胜“非典”病魔。 笔者呼吁,那些出走的病人抓紧回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同时也吁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疫情的蔓延问题,采取法律上许可的一切措施遏制“非典”扩散。 □本报特约评论员李克杰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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