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第2、3号防治“非典”工作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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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6日19:55 人民网 | |||
人民网呼和浩特4月26日电 记者郅振璞报道:为了加强内蒙古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领域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一步切断传染源,堵住各种传播渠道,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2号、第3号《通告》并予公布。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企业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告 第2号 根据非典型肺炎疫情发展态势,为确保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维护工商业特别是区内知名品牌的安全生产,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工业生产企业要增强防控疫病的危机感和紧迫感,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立即制定防疫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全流程跟踪巡查制度,保持高度警惕。 二、所有企业建立全员健康巡查制度,加强对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检查,做到对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患有感冒等病症的人员,严禁上岗。所有职工一律不准串岗、离岗,外出返厂人员,必须通过严格的健康检查后方可上岗。凡发现疫病的企业,立即隔离人员,封闭厂区,必要时停产消毒。 三、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尚未解除之前,禁止接待任何参观、考察和访问。各企业对生产区每班次须进行彻底消毒、清理,不得留有死角。凡进入厂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进行登记和消毒,进出厂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要设立分隔通道,严防在交通运输环节上的污染。 四、从事食品、饮料、药品生产的企业要对参与生产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全封闭管理,厂内设置的生活区要与外界隔离。疫区返回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或观察两周后方可进厂工作。 五、严把原料关,特别要关注原料基地疫病发展情况,发现原料生产者出现疫病,立即停止在该区域的原料收购。要严把质量关,加强产品检验,所有出厂产品特别是日常生活用品、药品、食品等要严格执行卫生质量检验制度,防止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进入市场。严把流通关,强化批发、零售环节的管理。 六、近期,所有商业、服务业不准搞店庆、酬宾等各种促销活动,商场、超市等企业已经确定的购物大酬宾、低价大放送等活动一律取消,饭店、餐饮等企业不得搞婚丧嫁娶聚餐活动,殡仪馆不得搞集体送葬和遗体告别仪式。 所有工作人员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应立即停业消毒。不得从事以招徕顾客为目的的乐队或艺人表演活动,以减少人群聚集,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在自治区经贸委成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办公室,负责上述条款的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0471)6962635。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告 第3号 为有效切断传染源,防止非典型节炎通过各类交通工具在我区传播,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国道、省道进入我区的交通车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卫生防疫、公安、交通部门在省区交界处设置查验、消毒站点和观察室,对所有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对车辆认真消毒;凡有可疑情况,均应进行留验。 二、各盟市要在主要道(路)口设立监测站,对过往旅客和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消毒处理。 三、飞机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要避免人群聚集,在保证安全和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乘客,尽量在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方或露天环境下候车。对在我区境内运行、停靠的所有火车客车、汽车客车以及民航飞机的乘客,都要在车(机)内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 四、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岗司乘、服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未经检查或有非典型肺炎接触史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要由卫生防疫部门定点定时进行消毒处理,贴附已消毒标识后方可投入运营。在正常运营中要随时做好消毒、通风工作。 五、为切实保证检查人员的安全,由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给相关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提供必要的检查设施。 六、凡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车辆、人员,必须接受各检疫站的管理和检查,违反本通告不接受检查或严重影响检疫人员开展工作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由各盟市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到人员、装备、经费三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交通运输行业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各盟市、各运输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联系电话:(0471)6944227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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