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全国首个航空消费权益保护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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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4日10:57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4月24日电(沈玮冯亦珍) 以前航班延误、取消,旅客焦急、无奈,现在再遇这类情况,旅客可以要求赔偿。日前,全国首个《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在沪实施,旅客可藉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项在全国航空领域维权中首开先河的《协定》,对规范解决航空服务领域的消费纠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现已有从上海始发国内航班的东航、云南航、西北航、南航、海 据有关部门最近公布的调查数据,目前国内民航每年约有1/5的航班不正常,误点率较高。最令乘客不满的是,不少航空公司连原因都不解释,就把乘客晾在一边。如果等得不耐烦去问讯处咨询,通常得不到令人满意的回答,有时还态度生硬。航班延误不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忽视乘客应有的知情权,为数不少的航空公司对消费者的投诉也处理得不尽如人意。近两年来,因航班延误导致消费者向政府部门申诉的数量呈上升趋势:2001年上海工商部门受理此类申诉19件,2002年已上升到66件。 业内人士分析,飞机延误原因很多,但本质上是管理问题、服务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建立飞机延误赔偿制度,建立“安全正点保险制度”,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经过1年多调查,协调进驻上海航空港各家公司的关系,以“政府倡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百姓得益”为宗旨,制定了《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促进形成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机制。 根据《协定》,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变更、取消或延误,应在20分钟内向旅客作出说明解释,并尽快安排旅客成行,或免费安排餐食和休息。虽能当日成行,但延误超过4小时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1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次日成行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2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由于航空公司及其授权代理人超额售票,导致旅客不能按时登机的,应尽快安排转乘其它航班。能当天转乘的,航空公司免费提供餐食,并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实付票价的10%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当天无法安排转乘的,免费提供餐食和休息,并补偿不低于实付票价的20%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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