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政府防“非典”的任务与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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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4日10:29 南方都市报 | |||
针对目前部分治疗、预防非典的中药材价格大幅上涨的问题,广州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劝诫商家,这些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材,不能乱涨价,否则,物价部门在必要时将实行价格干预,规定限价。 当危机发生时,各种群体的选择有时候会截然不同,反映到此次“非典”事件中,广大医护人员奋战在第一线,尽心尽力抢救病患者;民众则通过各种预防措施保护自己和家人 这些见诸报端的各类医药用品价格暴涨事件,真实地反映了某些商贩乃至企业在处理与公众关系时利益价值趋向度的严重失衡。在国家处在危机关头时,企业应多些社会责任感,如果企业实施违背公众利益的行为,只会导致这些企业的信任度下降。企业都有天然的市场趋利性,但这种利益取向不能以人类最终的公理底线为代价,对于这些无良及不法商贩,公众理所当然地要进行道义谴责。同时,大家还寄希望于政府采取措施迅速规范市场。 对某些商贩及企业将公众健康专用物品作为牟利工具的行为,4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总局、卫生部、商务部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就已经召开了“保障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供应、加强价格和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稳定”电视电话会议,表示将严厉查处哄抬非典用药价格的行为。 这是非常时刻的重大行政举措,但同时要辅之以法律手段来处理。法律调控手段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条款来处理;二是遵循法律程序来处理。运用法律调控处理危机则有两个作用:一是维持处理危机事件的正常秩序;二是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广州市物价局拟采取的措施来看,充分把握了这个“度”: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物价部门会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价格异常波动涉及的范围较广、发展下去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物价局将向省物价局反映,由省物价局提请省政府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 当公众利益受损时,政府必须承担监控责任,通过对不良商贩及企业的处理给予公众一定的精神补偿和物质补偿。同时,政府还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药品价格有效调控,因为这是单靠市场自觉所无法做到的事情。 对医药市场的整顿,是为了不给非典防治留下任何一个死角。政府获取的将是未来的国民健康收益、社会稳定收益、政府应对危机能力和公众威信不断提高的收益等等。本报评论员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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