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传染病防治法:防治不力将受到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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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2日19: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记者田雨邬焕庆李术峰)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 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 疫情报告是否及时和准确,直接影响到国家决策和调控科学与否。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 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 疫情。 如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 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 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防治传染病工作不力的人员将受到严厉惩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 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将最高受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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