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立法加强核电环保 新保护条例2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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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01日13:54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2月1日电(记者曹银康) 浙江省新制订的一个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是有关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 2月20日审议通过。 《条例》对核电厂辐射的监督管理、核事故应急管理,以及有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一法规规定,申请人在 申请建设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前,应当在拟建所在地公布建造意向,说明核电的性质和可能对所在地造成的环境影响及 其防治措施,并接受公众的咨询。除强调公众有权知晓核电厂对辐射环境影响状况外,法规还规定,有关建设核电厂、放射性 废物处理场等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秦山核电厂自1991年12月并网发电以来,浙江省环保部门对其外围辐射环境进行长期监测显示,核电厂周围辐 射环境符合清洁、安全标准。目前,秦山核电基地已有3个核反应堆正在运转,另外两个今年也将投入运行;浙南的三门核电 建设前期工作已经全面开始。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张鸿铭说,秦山核电基地是浙江省第一个核电基地,核电已成为该省电力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核电环保立法,已十分必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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