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无过错仍要赔3万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钟起龙通讯员蒋洁玲)广州一名小学生参加了学校篮球队,在一次雨中训练时摔倒在地
,造成右手9级伤残。学生及其家长认为学校应对此负责,因此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多元。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近日一
审判处学校一次性补偿伤残学生3万元。
据查,原告蔡霓(化名)是某小学的篮球队队员。2001年4月25日下午,学校篮球队组织训练。当时,天下着
大雨,蔡霓在训练中与他人争球时,被绊倒在地。经广州市中院法医鉴定:蔡霓的伤残等级为9级。
因为受伤的右手一直没有恢复正常,也不能弯曲,蔡霓及其父母把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包括伤残
补助费及医疗费等费用14万元左右。
被告小学认为,学校的篮球场地是龟背型设计,事发当日虽然下着大雨,但场地并不湿滑,因此说原告的受伤是因场
地湿滑所致是没有根据的。学校对原告蔡霓的受伤问题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身体损伤是因为被他人绊倒,与场地状况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篮球运动具有一定危险性
,比赛中允许有合理的冲撞,所以造成损伤,行为人行为也不具违法性。所以法院判定被告在事故中无过错。
但法院认为,原告蔡霓是为了被告学校的利益才造成损伤的,如由原告承担损害后果有失公允。作为受益人,被告在
原告受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时,应依法给予原告蔡霓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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