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王北京1月31日电(记者沈路涛)从2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5个新制定或修改的条例开始施行。这几个条例进一步明确我国电影、出版、音像文化市场以及金融、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和范围。
社会资金可申请电影制片“准入证”
新修改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可以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但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经批准摄制电影片后,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形式参与摄制影片。
条例规定,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同时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或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明确规定了处罚数额范围,与过去相比更便于操作。
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向“三资”开放
新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
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须公开公正。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条例首次对出版物进口作出规定,明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的条件,此外还加大对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的处罚力度。
盗版将付出更加惨重代价
按照新修改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盗版等违法经营将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过去的处罚是按照违法所得的标准来执行,一般很难界定。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对违法经营的处罚按照违法经营额作为标准执行,更有利于操作。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已经会同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台这方面的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按照条例规定,从2月1日起,录像放映等音像制品放映逐步清理退场:将不再审批设立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已经依法设立的,不得更新现有设备,并在5年内予以关闭。
外资银行可以从事存贷款业务
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全部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种类的业务。
条例取消过去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而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条例还放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不要求中方出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
“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
新制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有关承诺的内容,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包括保单保险业务。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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