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张晓松刘诗平)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有条理、有步骤地加紧清理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10月中旬,《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对截至2000年底的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主要内容 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
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两个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要求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为加快建设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各部门涉外法规的制定、修订、废止工作,正按限期要求加紧进行。不久前,国家计委在1992年价格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去年底以前发布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341件进行了清理,共有124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宣布作废。这是自《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价格法规清理工作。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价格法律规范中有一些已落后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一些价格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某些具体规定、内容和提法上也与部分国家法律不相适应。为维护价格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国家计委采取了这一措施。
国家经贸委近日也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截至2000年底以前颁行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第一批共13件部门规章。其中,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8件部门规章被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部门规章被宣布失效。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经贸委还将进一步抓紧修订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部门规章,并通过国家经贸委公告、编辑经贸规章汇编、在政府网站建立经贸规章库等形式,向社会广为宣传有效的经贸部门规章。
据了解,从1999年起外经贸部就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和完善,两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已对我国的外经贸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从今年开始还对各地方性的外经贸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此外,我国为入世所作的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11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已清理司法解释1200余件(次)。决定废止司法解释的目录清单将择期公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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