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入世,中央及其有关部门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对法律法规进行立、改、废。作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当务之急应当做哪些工作?
河南读者高飞
高飞同志:
虽然WTO规则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义务,但从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法制统一的角度上看,地方政府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与国家的义务也是一致的,主要有修正地方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定以便与WTO规则一致,确保WTO规则的统一实施、实行透明度原则。
一是有关“管理规定”的修订问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第6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些“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都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它们的范围广、数量大、层次多。过去,这些规范性文件公布的范围有限,有的甚至就没有公布,也没有法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方式。但是,在加入WTO以后,凡是与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都将接受透明度原则和贸易审查机制的约束,如果不符合WTO规则,极有可能引发贸易争端,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甚至有可能引发贸易制裁。
二是地方政府如何确保WTO规则的统一实施问题。《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4条第12款规定:“缔约方应当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适当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以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地方政府和当局能够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中国议定书(草案)》承诺:“中国保证WTO协议以及本议定书在其整个关税领土内,包括国家一级以下政府部门,统一实施。”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国家结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为WTO规则的统一实施提供了保障。
WTO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机制,它的直接目的在于排除政府行为对自由贸易的干扰,是对各成员国政府经济权力的一种限制,它所设计的各项制度以及以贸易报复为手段的争端解决机制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服务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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