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在必须遵守一系列基本义务的同时,也可在下列情况下,采取一些违背原则的例外措施。
(一)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或金融地位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 中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维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
(二)政府服务采购暂不受管辖。《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政府采购服务不受最惠国待遇、具体承诺及国民待遇的义务约束。
(三)普遍例外。一成员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文化、资源等,为了维护国内法律和制止欺诈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不一致。
(四)政府可采取服务补贴促进服务业发展。在某些情况下,补贴会给服务贸易造成扭曲,各成员应进行多边谈判,达成必要的多边规划来避免这种扭曲,并考虑建立类似商品生产和出口方面的补贴及补贴规则。(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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