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沙治沙不力将追究政府行政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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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27日01: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王炽 沈路涛)今天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防沙治沙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生态保护政绩考核制度。对本辖区生态质量恶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行政领导不得继续担任原职或者晋升。
草案还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防沙治沙情况。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在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防沙治沙法草案的说明时说,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责任,主要是考虑到,防沙治沙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没有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重视和直接领导,完成这一任务是不可能的。历史经验证明,对干部的考核如果仅仅注意经济效益指标而不注重生态保护,必然助长“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此外草案还要求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防沙治沙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在沙区中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曲格平说,这样规定,强化了防沙治沙规划在整个防沙治沙中的“龙头”作用和法律地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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