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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组织、参加黑社会组织案的4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 吴燕高: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杨明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敏: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刘庆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介绍,该黑社会组织的运作很“规范”,不仅成立了“公司”,还划分了各自的势力范围,甚至为“公司”成员发放工资和奖金。 1998年8月下旬,王勇(另案处理)组织成立了四川天鑫经济贸易公司,由不知情的李某挂名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张敏担任总经理。公司将赌场经营、人事、武装、维持所控地盘秩序、收取保护费等业务分给各个头目负责。公司成员每月按等级不同,每10天发放工资1次,金额从300元至500元不等,并在每次行动之后,有数额不等的奖金。平时,他们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监控地盘,统一由王勇以公司的名义发出指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在客运市场按上车人数,收取每人10元的保护费;在电脑城按批发电脑碟片数量,每月收取数万元的保护费;在开设的赌场经营中,发放高利贷和收回入股钱款等。 到1999年10月案发时止,该公司已有20多名成员,在成都等地区进行有组织、有步骤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以王勇为首,以四川天鑫经济贸易公司为招牌,其成员活动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组织有序的黑社会组织。 “天鑫”典型罪证 报复“滚动发班”发起者 1998年6月下旬,成都市交通部门决定对成渝两地客运汽车实行滚动发班。这一举动触犯了在客运市场收取保护费的王勇集团的利益。王勇得知执行滚动发班制度的是成渝高速直达客运专委会主任周某,王勇等人即安排邓军(在逃)负责报复。同年10月12日,邓军安排杨明秋、张绍忠(已判处死刑)、陈方清(在逃)等人,用刀将正在吃火锅的周某刺成重伤,并造成严重的后遗症。 持枪勒索钱财74万 1999年1月,李兴发(在逃)、王勇与荀某共谋绑架谢某勒索钱财。同月19日,王勇、李兴发安排吴燕高等人,持刀、枪将谢某等4人连人带车一起拦截挟持。吴燕高等人殴打谢某,迫使他写下两张共借荀某83万元的借条,并扣下其两部手机。当晚9时许,谢某等人被释放。后谢某分3次向荀某交现金74万元,领回了手机及借条。事后,荀某交给李兴发、王勇酬谢费40万元。 绑架逼人还赌债200万 1999年5月1日,王勇、李兴发、吴燕高等人将张某绑架并进行严刑拷打,要张归还在王勇的赌场所借的高利贷104万元及50天的利息100万元。张不得不借来50万元归还才脱身,事后又归还154万元。 曾英成刑记者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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