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严厉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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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04日18:4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人民日报记者王比学 新华社记者李术峰)中国法学会今天邀请首都法学家举行座谈会,深入剖析“法轮功”邪教本质。与会法学家指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煽动、策划“法轮功”顽固分子在天安门广场自焚,残害生命,践踏人权,严重触犯我国刑律,应高举法律武器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法学家们指出,“法轮功”顽固分子在天安门广场自焚的惨剧充分证明,“法轮功”与世人唾弃的美国“大卫教”、日本“奥姆真理教”一样,具有神化教主、残害人命、危害社会的邪教特征。邪教煽动自焚是很典型的暴力事件,是世界各国的法律予以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一些国家都有防范、打击邪教的专门法律规定。因此,对“法轮功”的斗争,应纳入法制轨道,高举法律大旗,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按法律程序进行坚决的斗争。
法学家们说,我国对“法轮功”的斗争是世界反邪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防范和打击邪教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应以此为依据,严厉打击“法轮功”邪教,特别要依法严厉惩处自焚事件的幕后策划者。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佘孟孝在会上要求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要彻底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充分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为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教育、挽救“法轮功”顽固分子,彻底铲除这个社会毒瘤做出应有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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