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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2日电 2001年1月23日下午,河南籍12岁小学生刘思影和15岁就开始练习法轮功的中央音乐学院学生陈果听从了她的母亲以及一些法轮功痴迷者愚昧的教唆喝下汽油用打火机点燃了自己幼小年轻的生命,造成全身80%和40%深度烧伤。这一惊人的事件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后,立刻引起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的强烈愤慨,纷纷痛斥这样的家长应该依据法律剥夺其监护人资格,家长是没有权力把自己的孩子带入“深渊”的。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佟丽华主任许多年来一直在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他昨天致信某报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1.用火烧自己肯定是要烧死自己的;2.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备健全的心智。也就是说他们不可能对成年人的这种教导及其后果进行准确的判断;3.成年人是知道用火烧身体会导致死亡的后果的,但还是教导不具备健全心智的未成年人去用火烧自己的身体,应该说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佟丽华律师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12岁的小思影及陈果自焚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她们都是在母亲的引导、怂恿下练习法轮功的,也就是说母亲或父亲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日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家庭教育还是个相对封闭的系统,父母在用怎样的方式教育子女,教育子女怎样的内容,社会一般不得而知,况且即使一些人知道了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其他人无权过问,这就导致了家庭教育的放任自流。 记者昨天还从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了解到,针对刘思影受法轮功影响造成的自焚事件,他们正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系列“家庭教育”讨论。该委员会权益部部长阎成告诉记者,所有家长一定要树立孩子是社会的、国家的,并不是他们某个人的私人财产,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自己的孩子,否则就要对其父母剥夺监护人资格。目前他们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将要对练习法轮功的监护人建立监护人档案,由社区或居家委会给以监督,避免类似“刘思影和陈果”事件的再度发生。 (柏青) 《江南时报》(2001年02月02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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