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法轮功”骨干因破坏法律实施被判三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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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21日12:16 云南日报
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梁东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触犯刑律,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公安部宣布“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后,被告梁东仍于1999年8月至10月与其他“法轮功”骨干分子积极从事非法聚会,编写宣传“法轮功”的资料,进行煽动、传播和散发非法宣传品活动。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梁东不顾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功”的禁令,仍于1999年8月与其他“法轮功”分子非法聚会,策划有关活动。1999年9月18日,从因特网、明慧网上下载“致党中央万言书”。1999年10月28日又编写《“法轮功”的真实情况》等文章在社会上进行煽动、传播和散发。1999年10月30日,梁东又伙同其他“法轮功”骨干成员非法聚会,策划在中国’99昆明世博会闭幕时外出公开进行“法轮功”非法练功活动。被告人梁东提出,外出练功时要悬挂写有“还法轮大法清白、和平请愿”字样的布标,并准备了散发的资料。1999年10月31日,梁东等人携布标及宣传资料到达昆明世博园,准备在园内“练功”,悬挂布标,散发资料,但由于下雨未逞。当日晚,梁东等人又窜至昆百大“新世纪广场”,在天桥护栏上悬挂写有“还法轮大法清白、和平请愿”布标3条,向过往群众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公开练习“法轮功”,企图在世博会闭幕后,在中央领导途经之路段制造影响。被我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梁东无视国家法律,在我国政府已明令规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后,仍然顽固对抗国家的禁令,大肆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梁东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国家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必要性,并保证今后永不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散布“法轮功”邪教言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根据其思想转化程度及悔罪表现和中央对“法轮功”犯罪的处理精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终审判处梁东有期徒刑3年。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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