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宣判丹江流域污染案 四名被告人全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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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21日07:24 检察日报
本报讯 1月18日,一起引发国内外关注的丹江流域水源被液体氰化纳污染案,经陕西省丹凤县法院审理,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胡宝林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邓小琦、张国井有期徒刑五年,杨品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9年7月,胡宝林等人与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由其为该公司承运液体氰化钠。2000年5月,宝鸡市警方向四方金矿公司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暂停办理该公司购运液体氰化钠的有关手续,而该公司供应科原科长杨品生却擅自安排无危险品准运证的司机胡宝林为公司运输氰化钠。
9月中旬,胡宝林在杨品生的催促下,又私自雇用无运输危险品资格的邓小琦同他一起到湖北拉氰化钠。张国经作为氰化钠生产公司的销售经理,对胡、邓二人未进行审查,就违规地批准将氰化钠发给他们。当车行驶到陕西丹凤县境内时,因严重超载而翻入路边的丹江支流铁河河道里,10余吨的剧毒氰化钠全部泄入河道,引起丹江流域的严重污染,直接威胁到下游几十万人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记者 陆剑 通讯员 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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