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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津鹏、何元生、史秀芬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并当庭宣判:分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津鹏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何元生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史秀芬有期徒刑3年。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津鹏对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满,遂起意印制、散发宣传“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2000年9、10月,被告人李津鹏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小区蔚园20楼4单元403号,使用购买的计算机、打印机、油印机、油墨、蜡纸等作案工具,从网上下载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文章,印制7000余份,同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津鹏携带上述宣传品2000余份外出散发时被查获归案。丰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津鹏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非法印制“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破坏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李津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元生于2000年10月10日19时许,携带1100余份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到北京理工大学,在该校学生宿舍区、家属区的存车处等处散发600余份;随后又乘车到北方交通大学,在该校又散发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500余份,在散发时,被校保卫人员当场抓获。海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元生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广为散发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破坏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何元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秀芬于2000年7月间,将非法复制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1000余份,藏匿于家中。同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史秀芬与倪燕霞(另案处理),携带上述宣传品约200份,到石景山区苹果园三区一、二、三栋居民楼,挨户散发50余份。公安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倪燕霞抓获,从倪燕霞身上起获未散发的宣传品128份。后被告人史秀芬向派出所投案。公安人员从其家中又起获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891份。石景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史秀芬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将非法复制的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伙同他人广为散发,破坏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其有自动投案情节,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史秀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上述三被告人均表示不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为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分别为上述三个被告人指定了律师出庭进行辩护。被告人李津鹏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丰台区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何元生、史秀芬的指定辩护人分别出庭进行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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