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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00年12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庞有、穆春艳、陈苏平、张立新等四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上诉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分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庞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穆春艳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陈苏平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张立新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0年11月24日,以庞有等四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四人分别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庞有、穆春艳、陈苏平因对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满,遂密谋印制、散发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为此,庞有、穆春艳、陈苏平于2000年8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芦村北京绿野福源花木苗圃内设立印制点,购置了复印机、数码印刷机、光盘拷贝机和大量纸张、耗材等,印制出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宣传品数十余万页,制作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盘200余张,并采用传递、张贴等传播方式将上述宣传品向社会散发。张立新于2000年9月27日,与庞有等人共同印制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3000余份后欲向外散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陈苏平、穆春艳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另外,庞有于2000年6月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还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北京市香山公园的非法聚会,进行邪教活动。 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庞有、穆春艳、陈苏平无视国法,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非法印制“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且非法印制、散发宣扬邪教内容的宣传品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张立新积极参与非法印制、散发宣扬邪教内容的宣传品的活动,四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惩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维持。庞有、穆春艳、陈苏平、张立新分别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无罪辩解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等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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