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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 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 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国 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来总理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 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 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 “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於某些 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自七十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 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 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 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 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於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 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 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 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 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 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 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 两党举行对等谈判。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 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 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於实现台湾与大陆 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 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坚定不 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 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 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 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 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有以下基本点: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 题的前提。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 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 立”的企图和行径。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拥护国 家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 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 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 考虑,主要是基於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 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 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 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 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於 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 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 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 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 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 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 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的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和平 统一,有利於全民族的大团结,有利於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 於全中国的振兴和富强。 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在一个中国 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谈判的方式,参加的党派、团体和各 界代表人士,以及台湾方面关心的其他一切问题。只要两岸坐下来谈,总 能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 鉴於两岸的现实状况,中国政府主张在实现统一之前,双方按照相互 尊重、互补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进行直接通 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为国家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和平统一是中国政府既定的方针。然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 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外 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 这里还应指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不同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经国际协议而形成的德国问题和朝鲜问题。因此,台湾问题不能和德国、 朝鲜问题相提并论。中国政府历来反对用处理德国问题、朝鲜问题的方式 来处理台湾问题。台湾问题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两岸的协商,在一个中国 的架构内求得合理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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