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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的政治制度下,达赖喇嘛作为 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首领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脑,集政教大权于一身。 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制是僧俗双轨制,行政机构中既有俗官,也有僧官, 僧官大于俗官,某些机构只有僧官而不设俗官。寺院在处理政治事务方面, 享有特殊的权力。在召开商讨重大事务的“官员扩大会议”时,要有三大 寺(即甘丹寺、色拉寺、哲蚌寺)和四大林(即功德林、丹吉林、策墨林、 次觉林等四座大寺庙)的住持参加。形成决议后,需要地方政府和三大寺 共同加盖印章方能生效。 民主改革结束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 按照新中国宪法,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 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权利。 西藏自治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 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他们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又选 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西藏人民为获得当家作主人的权利 而政治热情高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1988年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据拉萨、那曲、日喀则、林芝、山南五个地市统计, 参选率达93.88%。为了使不识字的群众也能参加选举,不少地方群众用豆 子代替选票,他们同意谁,就在那位候选人背后的碗中投进一颗豆子,谁 得的豆子多,谁就当选。目前,以藏族为主的当地民族代表,在全区县人 大代表总数占95%以上,在自治区人大代表中占82%以上。全自治区75个县 (市、区)的现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绝大多数是昔日的农奴或奴 隶。 为了保证西藏各阶层、各界人士都能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充分表达意见 和发挥作用,1959年西藏即成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进行政治 协商,实行互相监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政治组织。政协的这种特 点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西藏政协广泛吸收了藏族和其他民族各界人 士参加。在这些人士当中,有不少是原西藏地方政府的爱国僧俗官员和宗 教界上层人士,如昌都地区大活佛、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西藏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副主任帕巴拉·格列朗杰,原西藏大贵族、地方政府噶伦 、现西藏政协副主席拉鲁·次旺多杰等。这些人士通过政治协商会 议参政议政,帮助政府进行决策。在历届政协会议中,他们的提案涉及到 民族,宗教、文教、科技、卫生、农业、牧业、林业、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等各个方面,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继承 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加速发展西藏地方经济,推进改革开放等项工作, 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宪法,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 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1965年9月,在拉萨召开了 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西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 参加大会的藏族代表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也有上层爱国人士和宗 教界人士。会议选举阿沛·阿旺晋美为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 广大农奴和奴隶砸碎了封建农奴制的枷锁后,获得了政治平等权利和民族 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 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权利, 从一九六五年至今,已经制定60余项符合西藏实际情况、维护西藏人民利 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定和决议,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 等各个方面。例如:《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自治 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 法》、《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西 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变通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西藏人民各项民主权利 的实现和地方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了使西藏人民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政府十分重 视培养西藏民族干部。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藏族干部3.7万人,各级人 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职务都由藏族干部担任。藏族干部占干部总数 的66.6%,在自治区一级干部中占71.7%,在县级干部中占74.8%。在旧西 藏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藏族妇女,也已走上领导岗位,1986年妇女干部已占 全区干部总数的30%以上,现有5人任自治区一级干部,38人任专区一级干 部,232人任县级干部。西藏的干部队伍主体是翻身农奴和奴隶,同时也 包括各界爱国上层人士。即使对于参加过叛乱的农奴主和他们的代理人, 只要放弃反动立场,确有所长也给予适当安排,使他们有机会为国家、为 人民出力。 在司法活动中,西藏人民除了享有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同等的法定 权利外,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必须保障藏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对藏族诉讼参与人,要使用藏语文检察和审理案件,法 律文书要使用藏文。”现在,西藏的各级检察院、法院的主要官员均由藏 族公民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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