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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人是可以改造的。绝大多数罪犯也是可以改造的。把消极因素化为积 极因素,把罪犯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人,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 类的伟大理想的。根据这一认识,中国对于罪犯不是单纯进行惩罚,而着 重于改造和转化。因而中国对于罪犯,即使是罪行严重的罪犯,历来坚持 实行少杀的法律和政策。

  中国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注意贯彻人道主义的原则。对罪犯不仅保障 应有的生活条件,更尊重人格,禁止侮辱。中国法律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应 享受合乎人道的物质生活待遇和监狱、劳改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对罪犯实行 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严格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中国法律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未被 法律限制的各项公民权利。从罪犯收押,到刑满释放整个过程,对罪犯应 享有的权利,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国法律禁止监管工作人员虐待被监 管人的行为,被监管人也依法享有控告的权利。对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犯 罪,法律明确规定应给予刑事制裁。

  中国对罪犯的改造贯彻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为了对罪犯实行改造,中 国十分重视通过劳动和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促使罪犯从被迫服 刑转向自觉改造,摒弃以罪恶手段达到个人欲望的思想,树立尊重别人、 爱护社会的观念,获得劳动就业技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中国注重对罪犯的感化工作。为此,在对罪犯的改造中,中国实行国 家专门机关与社会相结合的办法。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主要由国家的劳动改 造机关承担,在监狱、劳改场所执行。同时,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改 造罪犯的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大力支持。社会各部门、各阶层对 改造罪犯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贯穿在对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并且延续到罪 犯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和就业。

  由于上述原则的贯彻,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成功地改造了战争罪犯。中国对日本侵华战犯,伪满洲国战犯, 国民党战犯,乃至封建清王朝的末代皇帝,没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经过改 造,一千多名原日本战犯经宽大释放回国后,绝大多数积极参加反战、和 平和促进中日友好的活动;伪满洲国战犯和国民党的战犯,其中包括末代 皇帝溥仪,经特赦释放后,成为守法公民并且为国家和人民尽力作了一些 贡献。

  中国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多年来一直保持在6%至 8%的水平;而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少则20%、30%,有些 高达50%、60%以上。

——中国每年经法院审判的犯罪案件约有40余万件,刑事案件的年发案 率为2‰左右,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

  重新犯罪率和刑事案件发案率的高低,都是衡量一个国家改造罪犯成 效的主要标志。中国改造罪犯的这些成就,证明了中国改造罪犯的原则与 政策、法律与制度的正确。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改造罪犯的条件和环境还受到经济和社会发 展水平的限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 善,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将达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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