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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 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 活动。中国主张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优先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 权和发展权,从而为全世界广大人民享受各项人权创造必要条件。中国反 对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并为消除各种不正常现象、加强国际人权 合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955年4月,中国政府总理周恩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 上签署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万隆宣言》)。公报宣布亚非会议完全 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作为和平共处十项原则的第一条。同年5 月,周恩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上指出,《万隆宣言》 的“十项原则中也规定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 则……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198 6年,在联合国第四十一届大会上,中国外交部长在一般性辩论发言中, 谈到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20同年时指出,“两个公约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 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政府一贯支持宪章的这一宗旨 和原则。”1988年9月,中国外长在联合国第四十三届大会上发言指出, 《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 国际文书。尽管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1971年中国在恢复了联合国的 合法席位之后,一直派团出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历届 会议,并在上述会议上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阐述自己对人权问 题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于1979年、1 980年和1981年分别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第三 十五、三十六和三十七届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自1 984年开始,中国向人权委员会推荐的人权事务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 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国委员在该机构发挥了重要 作用,先后担任了该机构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

  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中国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其中包括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 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 言》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等工作 组。在这些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 了各方面的重视。自1981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 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 于1986年在第四十一届联大获得通过。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 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 委员会加以审议。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 国。

  中国政府自1980年起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 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 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7个国际人权公约。对于已加入的人权公 约,中国政府一贯按规定提交执行有关公约情况的报告,严肃认真地履行 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中国一贯主持正义,在捍卫第三世界国家的民族自决权和制止大规模 侵犯人权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公正合理地解决柬埔寨问题、阿富汗 问题、巴勒斯坦和阿拉伯被占领土问题、南非和纳米比亚问题、巴拿马问 题等一系列重大国际人权问题上,中国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是众所周知 的。

  中国重视发展权问题。中国认为,随着历史的发展,人权的概念及其 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发展权宣言》规定,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 又是一项集体的权利,这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是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 及国际社会多年斗争取得的结果,具有重要意义。现在世界上贫富之间的 差距愈来愈大,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发展中国家人口的三 分之一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来说,最紧迫的人 权问题仍然是生存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因此发展权应优 先受到重视。中国呼吁国际社会重视和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问题,采 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消除世界经济秩序中不公正和不合理现象,切实改 善国际经济环境,缓解和逐步消除制约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利因素,建立 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消除种族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外国侵略、占 领和干涉等影响发展权的因素,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长期以来,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 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 权问题干涉别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使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主权 和尊严受到损害。对此,中国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进行了坚决斗争, 主持公道,仗义执言。中国一贯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进属于一国内部管 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 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 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 事项。”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 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之原则之宣 言》和《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都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 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和外交事务”, “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 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这些国际约法的规定,反映了 绝大多数国家维护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国际间正常关系的意志,是国际人权 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那种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 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 法的。利用人权问题去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已经 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国际人权活动 中的这种不正常现象,应予以清除和纠正。

  中国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但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 、文化的具体国情,并需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 保护。正如第四十五届联大决议所指出的,“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选择 和发展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第四十六届人权会决议也 指出,没有任何一种发展模式可以对所有文化和所有人民普遍适用。拿自 己的模式作标准,去评判其他国家,把自己的模式强加于人,既不恰当, 也根本行不通。因此,人权国际保护的主旨和活动,应促进国际人权领域 的正常合作和各国之间的和谐、互相理解和相互尊重;应该照顾到各种政 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观点, 本着求同存异、互相尊重、增进了解、加强合作的精神来进行。

  中国一贯认为,对于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诸如由殖民主义、 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种族隔离、 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 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这是人权领域内加强 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权国际保护活动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现在,世界新旧格局正处于转换之中,世界更加动荡不定。霸权主义 和强权政治仍在继续,危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和 推行强权外交,阻碍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面对这样的国际形势,中 国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实现 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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