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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中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 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 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

  社会主义中国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使全体劳 动者获得在经济上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 为主体,同时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 充。既不脱离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搞单一的公有帛,又不动摇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搞私有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 产资料的公有制。通过全民所有帛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使社会的主要 生产资料为劳动人民共同占有。劳动人民享有对生产资料管理、支配和使 用的权利。据统计,1990年中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4449亿元,其 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为2919亿元,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为529亿元,分 别占全社会投资总额的65.6%、11.9%。这就是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大 部分(77.5%)为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

  中国实行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同时允许和支持一 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达到共同富裕。 这既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又防止了两极分化。中国是世界上分配 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据1990年统计,中国生活费收入最高的20%的城镇 居民所得份额,仅相当于收入最低的20%的居民所得份额的2.5倍。这使中 国在经济还不甚发达的情况下让11亿人民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并避免了因 两极分化而使社会陷入对抗。

  经济上的平等,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中国经济获得迅速 发展。

  建国4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1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在世 界上居于前列。从1953至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9%;从1979至 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8%。许多主要产品产量,如谷物、棉花 、猪年羊肉、布、原煤、水泥、电视机等,已跃居世界第一位;钢、原油 、发电量、化纤等产品的产量,也已跃居世界前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据统计, 1990年国民收入为1442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相当于1952年(589亿元 )的11.9倍。国民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消费。1990年的消费额为9444亿元, 按可比价格计算,相当于1952年(477亿元)的8.4倍。消费额中,居民消费 额为81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相当于1952年增长98.9%,中国居民19 90年的人均消费额为714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仍比1952年提高了2.7倍。 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在解决温饱之后,开始向小康生活迈进。据统计,1 990年,农民家庭每百户拥有自行车118.3辆,电视机44.4台;城镇居民每 百户拥有自行车188.6辆,电视机111.4台,电冰箱42.3台,洗衣机78.4台。 中国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城镇居民由1978年的3.6平方米上升到1990年 的7.1平方米;农村居民由1978年的8.1平方米上升到1990年的17.8平方米。 新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仅是旧中国所根本不可 比拟的,而且在国际社会中也是居于前列的。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旧中国,人民没有自主劳动的权利, 劳动权操纵在占有生产资料的地主、资本家的手中,劳动人民时刻面临失 业的威胁。1949年全国解放初期,城镇失业者达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 职工的60%。建国以后,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取 各种措施解决了就业问题,广大劳动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社会主义建 设。1979—1990年12年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400万人。随着生产 力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突出起来。中国政府采取“离土不离乡” 的方针,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各种工副业专业户的办法,基本上解决 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1985攫以来,城镇待业人员待业率一直保 持在2.5%左右,同世界各国相比是很低的。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水论是全民所有的 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 结、没收。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 所有权和继承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取得 的对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水面的使用权和承包经 营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无论是什么人,都将受 到法律追究。中国现有私营企业9万余家。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同全民所 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侵犯、非法查封 和没收。对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合资经营和独资经营,中国政府依法予 以保护。

  受教育的权利,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旧中国,绝大多 数劳动人民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权利,全国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学龄儿 童入学率仅20%左右。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 事业,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到1989年,全国城乡已建立各级学校 104.5万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1075所。1990年城市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 99.77%,农村达到97.29%。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数分别为1949年的1 7.6倍、40.3倍和5倍。1949—1990年累计,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本 科和专科毕业生共760.82万人,等于旧中国1912年至1948年间毕业生总数 的近40倍。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出国留学的人员大量增加。自1978年到 现在,中国向外派遣各类留学人员达15万多人,分布在86个国家和地区。 这期间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近5万人。目前在国外的还有10万多人。1989 年发生政治风波后,中男出国留学的人数与往年相比,非但没有减少,且 有一定程度的增加。1990年国家公派3000名留学人员的计划已经完成;1 990年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总数约6000人;自费出国留学生近2万人(不包括 赴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语文就读生)。近两年来,仅据北京、上海、广 州等地有关部门统计,回国的留学人员有3000多人,他们都愉快地走上了 自己的工作岗位。还有5700多名留学人员先后回国探亲、休假或短期工作, 他们都顺利地返回了留学所在国。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派留学人员有回 国服务的义务。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留学回国人员,为他们回国工作创造条 件,并设立了负责接待、安置留学回国人员的专门机构。在中国科学院和 各大学建立了70多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短期工作站,为回国留学人员创 造良好的科研和生活环境。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还设立了多种基金,为回国 留学人员提供科学研究经费,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的科研和教学工作。

  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中国政府坚持“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以推动和繁荣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科技队伍不 断壮大。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达1986年2月成立 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接受科研项目的申请34847项,申请资金 金额23.1亿元。科技战线取得了很多突出的成果。例如,生物科学方面的 合成牛胰岛素、酵母丙氨酸转移核糖核酸的人工合成,农业科学方面的杂 交水稻,高能物理方面的正负电子对撞机,以及原子弹、氢弹和每秒1亿 次运算的巨型计算机等的研制,“长征3号”运载火箭的发射,卫星通讯 和超导研究等,这些方面都已跃居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中国先后颁布和实 施了商标法和专利法,1991年6月1日又开始实施著作权法。据1990年统计, 中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27万多件,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66个。 仅美国企业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到1990年底已达12528件。

  卫生事业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必要条件。在旧中国,卫生机构和 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少、水平低,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新中国建立后,逐 步建成了一个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各种卫生人员组成的、遍布城乡的 医疗卫生网。1990年,全国卫生机构已有20.9万个,比1949年增长55.9倍; 医院床位262.4万张,增加31.8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389.8万人,增国6.7 倍。中国人口大部分在乡村。现在全国有乡卫生院47749个,有86.2%的村 建立了医疗站和卫生所。全国乡村有医院病床150.2万张,医务人员和专业 卫生技术人员123.2万人。在中国,平均每一医生负担人口数为649人,而 中等收入国家每一医生的平均负担数是2390人。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各种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麻风、霍乱、鼠疫、天花等烈 性传染病基本被消灭;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地方病的流行得到 了控制。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人民的健康水平。 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代表基恩博士说:“中国保健制度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如果只看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死亡原因这些统计数字……几乎不可能 看出这是发展中国家。”

  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在新中国得到发扬光大。年老 者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截止1990年底,全国领取离休退 休工资和退职金的人数已达2301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约为1∶6。199 0年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金,人均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使老年 人晚年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老年人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和爱护。在城镇,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帮助孤寡老人,维护老人的各项权益。 对无依靠的老人,国家开办社会福利院,集体企业开办敬老院,免费提供 食宿和其他服务。对农村无依靠的老年人,由社会和集体对他们实行保吃 、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中国法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严禁打骂、 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国十分重视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保障。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 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各级人民代表和领导工作人员中,妇女都占有相当的比例。1988年选出 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为634人,占代表总数的21.3%。在 人民法院系统,现有女法官5600人。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 公职人员已从1951年的36.6万人增加到现在的870万人,占公职人员总数 的28.8%。中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 险的权利。中国女职工人数,已由1949年的60万人增加到现在的5300多万 人。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尊重,1990年在校女生7881万人,其中高校近 70万人,中等学校为2156万人,小学为5656万人,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 33.7%、42.2%、46.2%。

  国家特别重视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 涉婚姻自方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罪犯。

  国家制定了保护儿童的法律和法规。严格禁止虐待和拐卖儿童,禁止 使用童工。为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国家发布了有关加强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提高保育水平的决定和防治小儿麻痹、天花、白喉、结核等疾 病的专门规定。中国儿童的保健率和学龄儿童入学率,同世界发展中国家 相比,是较高的。中国儿童的预防接种率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中国现在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发展还比较落后,人民的经济 、文化、社会的权利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关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十年规划》(1991—2000年)中,已就人民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进一步 改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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