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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

中国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供稿

  中国人民在争取生存权的同时,为争取民主权利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 争。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广大人民毫无民主权利可言。伟大的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清王朝,建立 了中华民国。他曾希望在中国实行西方的民主制度,但是革命果实被封建 军阀袁世凯窃取。以后,议会成为军阀争权夺利的工具,发生了被长征饭 店作“猪仔议会”的贿选总统的丑闻。孙中山终究未能实现他的理想,在 “革命尚未成功”的忧愤中病逝。许多中国人也曾对美国支持的蒋介石政 府抱有幻想。但是,蒋介石只是又一个军阀,他实行法西斯统治,对争取 民主的民众进行血腥暑杀,使千百万人倒在血泊之中。他不顾中国共产党 、各界爱国民主人士和广大人民的反对,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实行不抵 抗政策,加紧内战。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他又违反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 派和全国人民要求和平民主建设的迫切愿望,发动大规模内战。广大人民 忍无可忍,奋起斗争,终于推翻了蒋介石的反动统治。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它推动和 协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实行国共合作,发动反对军阀统治的北伐战争。 在蒋介石背叛民主革命后,中国共产党联合各界爱国民主人士,领导全国 人民开展反内战、反饥饿、反独裁、反迫害的斗争;在解放区建立了民主 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坚决实行了自己的民主纲领。解 放区的民主制度吸引了全国千千万万爱国民主志士,成为全国人民的希望 所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在中国的独裁统 治,建立了一个民主的、自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民获得了真正的民主权利。中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方,这是中国民主政治 的实质。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定了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 者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使旧中国处在社会最低层的劳动人民获得法定 的民主权利。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使占中国人口一半的妇女在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规定中国各 民族一律平等,使中国各少数民族享有同汉族同等的民主权利。

  为了保障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经济和社 会事务的权利,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根本 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宪法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 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条件,确定了适合自己国情的选举制度, 即对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对县级以上的人民 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人民真正能选举出 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这些年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办 法又作了改进,如改变等额选举办法,实行差额选举等。中国人民普遍行 使了自己的选举权利。据1990年全国县、乡直接选举统计,享有这种权利 的人占18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选率一般 都在90%以上。中国选举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选举不受金钱的操纵,代 表当选与否,不是靠吹嘘、许愿,而是看其对国家对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 、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从选举的结果可以看出, 当选代表具有广泛性,代表着各阶层各行各业的广大人民。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0名,其中工农684名,占23%;知识分子697名, 占23.4%;国家公务人员733名,占24.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54 0名,占18.2%;人民解放军267名,占9%;归侨49人,占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立法权。国家主席、 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它 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政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 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它决定或者罢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 主集中制原则,在决定大政方针时充分发表意见,决定后即共同贯彻执行。 这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人民通过它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 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中间,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他们密切联系群众, 广泛了解实际情况,有利于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和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它是全中国人民利益的集中代 表。它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在争取独立和解放的长期艰苦斗争中所作 出的历史性选择。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的领导。党集中人民的意志, 形成自己的主张和政策,然后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经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成为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国家领导体制中,党不代替政府的职能。党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权力。任何党员, 同每个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体现人民民主的一项 基本政治制度。它保障各社会阶层、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都能在 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挥作用。中国除了共产党 外,还有8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 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的合作,在建国 以前的民主革命中即已形成。中国共产党在合作中的领导作用,也是在长 期共同斗争中形成而为各党派所公认的。无论是在推翻“三座大山”的斗 争中,还是在建设新中国时期,这些民主党派根本的政治主张同中国共产 党是一致的。各民主党派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的权利。各党派都获得 很大发展。中国的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反对党,而是参政党。有关国 家的重大问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都要反复向各民主党派征求意见, 协商解决办法。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了其参政议政、民主 监督、团结群众的作用。有许多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了国家权力机关、政府 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的19位副委员长中, 民主党派成员占7位。目前担任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无 党派人士已有近1200人。

  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 一的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组成的。新中国第一届中央民政府就是由第一届 全国政治协调会议选举产生的。以后成立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即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生 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监督作用。各级政协会议 通常与全国和各级人大同时召开。正当协商制度对发扬民主起了重要作用。

  中国十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以保障公民能直接行使公民政治权利。 城市的基层民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 群众自己建立的自治组织,一方面办理群众自身和公益、福利事业,一方 面协助基层政权调解民间纠纷,进行思想教育,维护社会治安。中男的企 业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 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以及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的组织。 近几年,几乎所有大中型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都在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 和监督下接受了考核和评审。

  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仅供参考民政治权利。除了上述的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之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中 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据统计,在全国各类报刊中,属于共产党机关和 国家机关的报刊,只约占报刊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余都属各民主党派、社 会团体、学术机构和群众组织。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发表权以及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树林、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公民用什么 观点撰写什么著作,选择什么出版社出版,都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据统计, 1990年全国出版图收80224种,印数达56.4亿册,其中绝大多数是个人署 名发表的著作。在结社自由方面,据1990年统计,全国有各类社团近200 0个,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等,这些 社团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活动。

  宪法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 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水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 和以其他主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俊民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 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陷匿、毁弃和非法开拆 他人信件的人,一经发现,要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宪法规定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 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国十分注意健全法制,颁布和实施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 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79攫至1990年,全国 人大及其党委会已制定99个法律、21个有关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52个有 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了制定了许多地方性 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有关人权立法的,约有1000多件。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中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 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人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一律平 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建国4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适合中国 国情的,人民是满意的。当然,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建设也不 是完全一帆风顺的,在历史上甚至出现过“文化大革命”那样严重破坏民 主与法制的现象。但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的支持下,纠正了这些错误, 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断地向前发展。当前,中国在坚持改革开 放的总方针下,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健全和严格实行社 会主义法制,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以保证人民能够充分地享 有公民权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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